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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伟强调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的法治基础

发表时间:2024-08-23 09:17:25    来源:    

    从全球主要国家应急管理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对于应对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突发事件至关重要。这一观点可以从日本在1995年阪神地震后确立的志愿者基础,以及2008年中国汶川地震后形成的志愿者文化中得到印证。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中产阶级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以个体或组织的形式参与到应急管理工作之中。然而,尽管社会力量在重大灾害响应中做出了显著贡献,也存在无序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如何科学地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不仅关系到公众应急志愿服务热情的维持,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应急管理效能的提升。
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提供了全面且具体的指导,旨在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构筑坚实的法治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热情日益高涨。每当遭遇重大灾难,社会各界都会积极响应,通过捐款捐物和直接参与救援行动,形成了团结互助、同舟共济的强大社会力量。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整合与协同,成为中国突发事件应对的关键特色。《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指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并强调了公众参与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法律第九十条还规定,在参与应急救援期间,公众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受影响,并可获得相应补贴,保障了参与者的权益。
### 2. **平衡活力与秩序**
在应对四川汶川、雅安芦山、云南鲁甸等地震等重大灾害时,社会力量的自发参与虽带来积极影响,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新修订的法律对此进行了针对性完善,如第六条强调建立有效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第二十三条明确公民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三十九条第三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要求这些队伍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时服从统一指挥。第七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政府应当调动社会力量,并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和需求引导,实现依法有序的参与。        
     3. 提升公众参与的组织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指出,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在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募捐和救助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在政府的支持、资助、协调、引导下,社会组织,尤其是枢纽型社会组织,将在整合资源、释放公众参与热情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规定,居委会、村委会有责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并可根据需要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时、就近开展救援工作。此外,基层工作人员需接受应急知识培训,并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以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快速响应。    
     4. 拓展社会力量参与空间
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限于应急救援,还涵盖了预防、监测、预警、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的各个环节。法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预案的制定,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社会力量在发现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后,应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公众有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以发挥监督作用。此外,鼓励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5. 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效力
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强调增强全民公共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新闻媒体、政府、社区组织等应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应急演练,确保安全宣传“五进”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为参与应急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结论
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通过上述举措,为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指导,旨在提升应急管理的整体效能,促进社会力量与政府之间的有效协同,共同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强调了公众参与的组织性、空间拓展和效力增强,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理念,为构建现代化应急管理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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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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